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 > 职场资讯 >

未等答复就跳槽 伤了新老俩雇主

来源:宠物招聘网 时间:2013-10-19 作者:猎宠网 浏览量:
      为了培养业务骨干,公司将关某送到上海,进行了3个月的技术培训。归来后,由于技术上有了很大提高,在朋友的介绍下,关某找到另一家薪资待遇更好的公司。随后,关某向原公司辞职,口头解除了劳动合同。
 
      劳动者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跳槽,需要承担责任,聘用他的用人单位也需承担连带责任。
 
      今年2月份,关某进入开发区某科技发展公司,成为一名工程师,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。本站文章均来自网络。
 
      为了培养业务骨干,公司将关某送到上海,进行了3个月的技术培训。宠物招聘网转载网络。
 
      归来后,由于技术上有了很大提高,在朋友的介绍下,关某找到另一家薪资待遇更好的公司。版权申明:本站所提供的资讯,如您需要更详细的资料,请与本站客服联系。
 
      随后,关某向原公司辞职,口头解除了劳动合同。
 
      未等公司答复,关某便不辞而别,跳槽到第二家公司,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。版权申明:本站文章均来自网络,如有侵权,请联系本站工作人员,我们收到后立即删除,谢谢!。
 
      关某离开后,给原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。特别注意: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,如需要相关产品,请与本站联系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。
 
      原公司与关某现在的公司协商,被现在的公司以“已与关某签订了合同”为由拒绝了。
 
      无奈,原公司将关某及其现在所属的公司一起告上法庭。
 
      律师认为,根据《劳动法》的相关规定,关某在未与用人单位达成劳动合约解除的前提下自行离开,双方劳动合同仍然有效,关某依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
 
      因此,关某应承担因其违法解除合同而给公司造成的实际生产和经营损失。
 
      对于关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,现在的用人单位没有作初步审查,就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关某,侵害了原公司的合法权益,并致其造成经济损失,所以原公司可以以关某及其用人单位作为共同被告,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想了解更多资讯,请登录宠物招聘网www.petzp.com
分享到:
相关推荐
暂无相关推荐
客服服务热线
021-60409917
9:00-18:00
关于我们
产品与服务
收费与推广
网站特色
咨询反馈
官方微信

Copyright © 2010-2023 上海乾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

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路365号8幢309室 EMAIL:1317156811@qq.com

沪公网安备31011502400682号 沪ICP备17017620号-2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编号:沪B2-20190324

用微信扫一扫